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楊進龍
楊家偉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琴 被告 余逢 原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0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李宛玲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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