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98號原告 陳詠心 法定代理人 楊喻如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複代理人 劉宛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遠智 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陸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