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45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斌(已歿)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
404號、第9607號、第9751號、第11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榮斌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3年3月30日死亡,此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3年6月9日基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被告陳榮斌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7至58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