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 林嬌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鈺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柒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