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713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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