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90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0,588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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