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884號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芳貝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立仁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2,028元,應繳裁
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