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南小字第145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45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9月3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楊宗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
(下同)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
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逾期在在六個月內按
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加計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宗倫
法 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