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七號
原告福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至同年月二十八日,陸續向伊訂購法國種、智利種及紐西蘭種之百合球根,總計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萬二千二百一十元,被告已收受貨物,嗣雙方協議減價為一百一十三萬三千三百一十元,被告卻拒不付款,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前揭時間向原告訂購智利種百合球根五萬棵,原告卻僅交付智利種一萬零五十棵,其餘則以法國種交付,被告原不願接受,但原告一再保證法國種與智利種之品質、種法均相同,被告因而同意,惟種植法國種近一個月,約百分之七十之植株,均枯萎而無花苞,百分之三十則花苞生成畸形而無法出售,原告係不完全給付,是以答辯狀繕本之送達作為解除法國種買賣之意思表示,被告自無須給付法國種八十四萬一千二百六十元之款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告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至同年月二十八日陸續向原告購買法國種百合球根共四萬零六十棵(每棵單價二十一元)、紐西蘭種百合球根共二萬五千棵及智利種百合球根一萬零五十棵。
(二)被告除法國種百合球根之貨款全數未付以外,另有二十九萬二千零五十元之貨款未付。
四、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兩造所爭執者,在於原告交付予被告之法國種百合球根是否品質有瑕疵而有無法結成花苞或花苞畸形之情形,查被告固主張栽種法國種近一個月時,七成之植株均枯萎且無花苞,三成之植株長成之花苞畸形而無法出售,惟任何植物之生長與氣候條件息息相關,而百合之種植,不論何種品種,均與氣候高低有關,天氣較冷生長較好,若溫度較高則須加強降溫及通風之工作,亦據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明 在卷,被告所買之法國種,其出貨時間分別為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十三日、十八日,而智利種之出貨時間則為同年月二十八日,兩品種之出貨時間相距十餘天,有原告提供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在卷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其氣候高低之條件並不相同,加以被告自承以罩黑網及三至四天噴霧一次之方式達到降溫之目的,惟罩黑網反因通風不良易致溫度升高,且倘若溫度較高,三至四日始噴霧一次是否可達降溫之效果,亦非無疑,是縱被告種植之法國種百合球根有無法長成花苞或長成之花苞畸形之情形,然其發生之原因並非僅是百合球根本身之品質有問題一種而已,種植及管理之方式不當亦同樣會發生。而被告就其主張法國種百合球根品質有瑕疵一節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是其所為之辯解難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價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另被告聲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因原告未為假執行之聲請,是被告即無聲請免為假執行宣告之必要,併此敘明。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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