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348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玄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區○○路○○○號10樓,有
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