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調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調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蔣建輝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林思珍 等間聲請修復房屋瑕疵聲請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
月8日以109年度北司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
7日內,陳報調解標的金額,並按金額補繳聲請費,該裁定
業於同年1月16日寄存送達於蘭雅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
,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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