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調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調字第519號

聲請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PHILIPLIN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計算標準繳納聲請費,此為聲請調解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13日以本院109年度北司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該裁定於109年3月17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至今尚未繳納,此有本院收費查詢答詢表及郵政回執附卷得憑,故其聲請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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