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沙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王偉鴻
被   告  吳嘉純
上列當事人間因毀棄損壞案件(109年度沙簡字第68號),經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