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327號
原 告 幸聖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幸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再生塑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關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9,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