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686號聲請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裁定中關於當事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