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簡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受讓原債權人挺鈞股份有限
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惟查相對人戶籍
地址登記為花蓮縣○○鄉○○路○○○號(花蓮縣新城鄉戶政
事務所),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對相對
人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
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意旨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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