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簡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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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北國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9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二第三行中關於「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劉柏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胡旭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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