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北補字第1601號原告 游舒瑜 訴訟代理人 楊宗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文瑞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臺北簡易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