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434號

原告 高進興

高進輝

高于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吉松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6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應分割由各共有人取得如附圖所示及該圖附記中「使用地號」、「面積」欄所示部分,惟並未提出任何附圖及所謂之「使用地號」、「面積」,原告應提出詳細之分割方案(需載明原告究係主張如何分割?分割方法應詳細敘明由何人分得分位置、面積若干之土地,並以附圖詳細載明各共有人之分配位置圖、面積),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由本院送達被告知悉原告究係欲如何分割土地。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吳昕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