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字第389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常治平
被告 邱銅沅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起訴後已有變更,惟未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且訴訟代理人未出具經原告及新任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另原告應依上開說明補正相關事項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