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家上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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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家上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易字第10號上訴人 蔡圳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鄧蔡英美 等7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貳拾貳元,逾期即駁回第二審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於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15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原聲明請求判決分割兩造之被繼承人 蔡裕鉉 (下稱蔡裕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各按8分之1應繼分比例分配。嗣上訴人於本院主張蔡裕鉉之遺產尚包含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且依蔡裕鉉生前之意思,其遺產僅由上訴人及被上訴人 蔡俊利 、 蔡意文 平均分配,因而擴張起訴聲明為:分割蔡裕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遺產,由上訴人及被上訴人蔡俊利、蔡意文依各3分之1比例分配(見本院卷第41頁),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應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含嗣後擴張部分)請求因分割附表一、附表二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計算基準。準此,附表一、附表二之價值共計為新臺幣(下同)7,323,191元,上訴人主張其權利範圍為3分之1,其分割所受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41,064元【計算式:1,220,296+1,789,740+1,544,842+1,001,763+700,000+100,000+963,452+3,098)1/3=2,441,06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82元,扣除上訴人於上訴時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060元,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規費繳款單為證(見本院卷第7頁),應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4,822元(計算式:
37,882-13,060=24,822);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宗賢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附表一:
┌─┬───────────┬───────────┬─────────────┐│編│遺產內容│金額(新臺幣)│備註││號││││├─┼───────────┼───────────┼─────────────┤│1│臺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1,220,296元及其利息││├─┼───────────┼───────────┼─────────────┤│2│元大銀行活期儲蓄存款│1,789,740元及其利息││├─┼───────────┼───────────┼─────────────┤│3│彰化市仔尾郵局活期儲蓄│1,544,842元及其利息││││存款│││├─┼───────────┼───────────┼─────────────┤│4│元大銀行定期存款│1,001,763元及其利息│定存單名義人為蔡俊利│││(帳號:00000000000000│││││94號)│││├─┼───────────┼───────────┼─────────────┤│5│元大銀行定期存款│700,000元及其利息│定存單名義人為蔡俊利│││(帳號:00000000000000│││││62號)│││├─┼───────────┼───────────┼─────────────┤│6│元大銀行定期存款│100,000元及其利息│定存單名義人為 蔡竣傑 │││(帳號:00000000000000│││││18號)│││└─┴───────────┴───────────┴─────────────┘附表二:
┌─┬─────┬───────┬──────┬─────────────┐│編│遺產內容│金額(新臺幣)│繼承時之價額│備註││號││/權利範圍│(新臺幣)││├─┼─────┼───────┼──────┼─────────────┤│1│現金│963,452元││原以 蔡濬湧 (原名 蔡光隆 )名││││││義於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依序定期存款55,000、763,││││││000、146,000元,於105年7月││││││7日中途解約,解約金額為963││││││,452元。│├─┼─────┼───────┼──────┼─────────────┤│2│聯華電子股│210股│3,098元│104年1月1日並未開市,故按│││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14.75│││股份│││元計算後,元以下四捨五入│├─┼─────┼───────┼──────┼─────────────┤│3│嘉新食品化│24股│0元│96年4月11日終止上市│││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