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隆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金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6年10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至第4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聲請書附表編號1誤載犯罪日期,及附表編號3至7誤載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部分,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葉明松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附表:受刑人陳金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10月│││││(判2次)│├────────┼───────────┼───────────┼───────────┤│犯罪日期│105年8月中旬之某時許至│105.12.24│105.11.21、│││105.09.21││105.10.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4109號│第376號│2403、4916等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848號│106年度簡字第44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51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3.09│106.05.19│106.08.2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848號│106年度簡字第44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03.09│106.06.12│106.09.15││││(協商判決)│││├─┴──────┼───────────┴───────────┼───────────┤│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993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行刑8月)│14869號(編號3至7已定││││應執行刑8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9月│││(判5次)││(判3次)│├────────┼───────────┼───────────┼───────────┤│犯罪日期│105.11.20、│105.12.17│105.10.28、│││105.11.24、││105.10.30、│││105.12.03、││105.12.17│││105.12.15、│││││105.12.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403、4916等號│2403、4916等號│2403、4916等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5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5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51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8.29│106.08.29│106.08.2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5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5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09.15│106.09.15│106.09.15│├─┴──────┼───────────┴───────────┴───────────┤│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869號(編號3至7已定應執行刑8年6月)│└────────┴───────────────────────────────────┘┌────────┬───────────┬───────────┬───────────┐│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01.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403、4916等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51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8.29│││├─┼──────┼───────────┼───────────┼───────────┤│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09.15│││├─┴──────┼───────────┼───────────┼───────────┤│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869號(編號3至7已定│││││應執行刑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