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鋐欣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乙○○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5年度交訴字第161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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