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9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丁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103年9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3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 丁明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確定,已於103年4月29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0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2月7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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