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政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政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 江萬來 因竊盜、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附表:受刑人張政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10.15│98.07.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8537號│214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緝字第297號│105年度易緝字第2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5.12.28│106.01.18│├─┼──────┼───────────┼───────────┤│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緝字第297號│105年度易緝字第2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1月23日│106年02月1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服│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服││易服社會勞動案件│社會勞動│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647號(執行完畢)│37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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