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啓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0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零點伍貳柒公克;驗後淨重零點伍壹柒公克),沒收銷毀。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一)被告何啓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22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8年2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60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二)案內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0.527公克、檢驗後淨重0.517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5月21日高巿凱醫驗字第5925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