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31號上訴人 林博育 即被告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麗芳
樓楊柳村
6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陸仟叁佰捌拾肆元(計算式:187,274×16=2,996,384),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貳拾柒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