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三五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明知原告未毀損其停放於台南市○○○路○○○號前之自用小客車,竟意圖使原告受刑事處分,而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九日向北門派出所為告訴,使原告名譽受損,令原告精神上受莫大痛苦,爰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三)證據:略。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