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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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白河鎮火山碧雲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