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吳奎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 辛銀珍 律師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吳奎新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辯護人誤載為「選任辯護人辛銀珍律師」,參照上開規定,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吳奎新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許嘉容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