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壹拾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捌萬零捌佰壹拾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陸仟捌佰壹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仟柒佰壹拾壹元,尚欠新台幣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