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景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尚 被告戊○○
乙○○丙○○甲○○丁○○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0五四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原告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並無不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莉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