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燕武具保人黃平和右具保人因被告犯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甲字第一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平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廖燕武犯侵占案件,經貴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貳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後釋放,嗣該侵占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訴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以被告於該案執行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七0五號),傳拘無著,該被告已逃匿,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經核卷宗影本屬實,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世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