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0四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人即被告之妻乙○○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取具本院轄區內殷實之人保證金額新台幣陸萬元之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二、茲被告及被告之配偶乙○○具狀聲請停止羈押,應准予取具本院管轄區內殷實之人出具保證金額新台幣六萬元之保證書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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