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五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三十一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壹仟壹佰捌拾玖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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