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四號
上訴人日順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視同上訴人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乙○○視同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邱森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盧東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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