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0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戊○○、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
二、提出狀載附件五之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戶謄(記事勿省略)。
四、釋明正確請求相對人。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