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1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丁曰德
訴訟代理人 常治平
被 告 陳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小字第10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叁仟貳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3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