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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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一一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士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千七百四十三萬零五百九十五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十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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