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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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三二號
原告震達資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興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屬於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