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9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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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9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八二號
聲請人江信綢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書記官周其祥┌────────────────────────────────────────────────────────┐│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八二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 葉國本 │花旗銀行台北分行│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陸萬參仟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