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六八0號
聲請人 許培奇 即益群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右聲報人呈報呈報清算人事件,聲報人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八十八條之規定,檢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命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其聲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