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0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0二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三一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書記官陳如庭┌────────────────────────────────────────────────────────┐│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三一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唐奇精密工業有限公│華泰商業銀行新店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貳拾柒萬伍仟肆佰伍│AA六四六二七一││││司│行││拾柒元│八││├──┼─────────┼─────────┼───────────┼─────────┼────────┼──┤│2│唐奇精密工業有限公│華泰商業銀行新店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壹拾萬捌仟陸佰肆拾│AA六四六二七一││││司│行││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