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9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9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八七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五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書記官周其祥┌────────────────────────────────────────────────────────┐│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八七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世│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柒萬元│AA0一八六七四││││份有限公司│貿分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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