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三二三號),本院刑事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前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吳定亞法官楊代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