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八四號
原告 邰偉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乙○○、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百九十二萬四千七百五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萬零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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