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原告漏載二八二巷),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明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