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一六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參拾伍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創勳企業有限公司以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八筆合計新台幣(下同)四百八十萬元,借款日期、金額及約定到期日、利息、違約金均詳如附表所示。詎借款人創勳企業有限公司屆期未依約履行,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而被告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八件、保證書一件、利率明細查詢表一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或證據作何答辯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證據調查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四百三十五萬四千七百十一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美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杜孟珍附表:(單位新台幣)┌─┬────────┬─────┬───────┬────┬─────────────────┬────────┐│編│債權本金│借(墊)款││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日及(年、│利息計算期間│├────────┬────────┤原借(墊)款金額││││月、日)│││逾期六個月以內按│逾期超過六個月按│││號│(即請求金額)│到期日││(年息)│原利率百分之十│原利率百分之廿││├─┼────────┼─────┼───────┼────┼────────┼────────┼────────┤│1│肆拾玖萬玖仟陸佰│⒓⒓│自年7月日│百分之八│自年8月日起│自年2月日起│伍拾萬元正│││捌拾貳元│⒍⒓│起至清償之日止│.八0五│至年2月日止│至清償之日止││├─┼────────┼─────┼───────┼────┼────────┼────────┼────────┤│2│壹佰零肆萬玖仟伍│⒈⒒│自年7月日│百分之八│自年8月日起│自年2月日起│壹佰零伍萬元正│││佰捌拾元│⒎⒒│起至清償之日止│.八0五│至年2月日止│至清償之日止││├─┼────────┼─────┼───────┼────┼────────┼────────┼────────┤│3│肆拾肆萬玖仟捌佰│⒈⒒│自年7月日│百分之八│自年8月日起│自年2月日起│肆拾伍萬元正│││貳拾壹元│⒎⒒│起至清償之日止│.八0五│至年2月日止│至清償之日止││├─┼────────┼─────┼───────┼────┼────────┼────────┼────────┤│4│壹拾肆萬玖仟陸佰│⒈⒚│自年7月日│百分之八│自年8月日起│自年2月日起│壹拾伍萬元正│││伍拾叁元│⒎⒚│起至清償之日止│.八0五│至年2月日止│至清償之日止││├─┼────────┼─────┼───────┼────┼────────┼────────┼────────┤│5│叁拾肆萬玖仟壹佰│⒈⒚│自年7月日│百分之八│自年8月日起│自年2月日起│叁拾伍萬元正│││玖拾叁元│⒎⒚│起至清償之日止│.八0五│至年2月日止│至清償之日止││├─┼────────┼─────┼───────┼────┼────────┼────────┼────────┤│6│叁拾陸萬肆仟伍佰│⒋⒗│自年6月日│百分之八│自年7月日起│自年1月日起│捌拾萬元正│││元│⒏│起至清償之日止│.八0五│至年1月日止│至清償之日止││├─┼────────┼─────┼───────┼────┼────────┼────────┼────────┤│7│玖拾玖萬肆仟捌佰│⒌│自年7月日│百分之八│自年8月日起│自年2月日起│壹佰萬元正│││伍拾叁元│⒒│起至清償之日止│.八0五│至年2月日止│至清償之日止││├─┼────────┼─────┼───────┼────┼────────┼────────┼────────┤│8│肆拾玖萬柒仟肆佰│⒌│自年7月日│百分之八│自年8月日起│自年2月日起│伍拾萬元正│││貳拾玖元│⒒⒗│起至清償之日止│.八0五│至年2月日止│至清償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