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013號
原 告 楊本安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大盛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
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叁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