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013號
原   告 楊本安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大盛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
  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叁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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