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侯詩韻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
被 告 開元盛世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開元盛世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拾捌萬陸仟柒佰柒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
佰玖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
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心怡